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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做倡議?


我們期許完善的法令與公共政策成為前線動保運動人員的強力後盾,但現行的動保法有許多不足之處,讓公部門與民間的前線人員在實務上時常因法令限制而效率低落。我們積極與公部門合作,參與多場政府與民間的溝通會議,也和許多關心動保的立法委員及縣市議員們一同努力,希望能為台灣的流浪犬貓問題找到最有效且人道的解決方法。

 


說明:為補足現行《動物保護法》無法解決流浪犬貓問題之窘境,我們提出以上三點修法方向
 

 

「流浪動物管理」入法

目前動物保護法中並未定義「流浪動物」,因此未能將有飼主及無飼主之犬貓做區分,以至於TNvR、精確捕捉…等可以針對問題現狀的解決對策與方法,無法順利推動執行。

 

「流浪動物之管理」入法與現況之比較

  現況 「流浪動物之管理」入法
法律依據 將所有犬、貓歸在寵物定義之下。對於數量龐大的無主流浪犬貓,缺乏務實有效的管理對策。使地方主管單位,難以處理流浪犬貓。 可讓公部門與民間於法有據地採取各種務實、有效之手段來解決問題。
 

 

訂定公民陪審式「精確捕捉」制度

現行通報捕捉制造成收容所爆滿。為了執行通報捕捉業務及收容所照顧犬貓工作,權責單位的人力是相當不足。而且遭通報之犬貓不見得對居民造成安全及環境上的困擾,實務上時常無法確實捕捉到有行為問題的犬貓。
因此我們提倡訂定公民陪審式精確捕捉制度,捕捉流浪犬貓前需查訪在地民眾,得到一定數量居民的指認之後,方針對該犬貓進行執行捕捉工作。如此既能真正保護民眾安全又可尊重溫和動物生存權。 

 

現行檢舉捕捉制與「公民陪審式精確捕捉」入法之比較

  現行檢舉捕捉制 公民陪審式精確捕捉制
精確性 捕捉與否的裁量由對犬貓陌生之捕犬員判斷,易發生誤判。 由對犬貓熟悉之在地民眾認定是否捕捉,精確性較高。
民眾安全 所捕捉者未必是造成威脅之犬貓,無法有效保障民眾安全。 針對造成危害之事實犬貓(追吠、咬人等)進行捕捉。
動物生存權 可能誤捉未造成危害之犬貓,導致溫和無害動物無辜犧牲。 經確認未造成危害之犬貓,即不需捕捉,尊重溫和動物生存權。
收容壓力 未經查證之捕捉,將造成收容數量龐大,使收容品質降低。 查證機制可降低進入收容所之數量,提高收容品質。
經費 在零撲殺制度下,所有犬貓皆需長期安養,若收容犬貓之數量無法降低,會產生大量費用。 捕捉數量大幅降低,可使公帑支出降低。
人力 零撲殺制度造成的收容量上升工作人力的需求增加。 需增加查證所需之人力可由民間志工來填補新增人力之缺口。


「TnVR」法制化

台灣流浪犬貓的產生,數量最多來自於流浪犬貓族群與放養犬貓的交互繁衍,若不從源頭阻斷繁殖,蓋再多的收容所都沒有用。現行法律卻讓公私部門在執行TNvR時有諸多的顧忌。因此建議應將TNvR納入流浪動物管理政策之中。
 

「TNvR」法制化之比較
  「TNvR」未法制化 「TNvR」法制化
管理 僅捕捉部分流浪犬貓,大多數仍任其發情繁衍。對於數量管理沒有效果。 對未遭檢舉之犬貓亦主動絕育阻,斷發情與繁殖。加入數量管理機制。
保護民眾安全 因現行法律之侷限,未能確實以絕育控制流浪犬貓數量。造成流浪犬貓繁殖、發情群聚及產後護幼傷人等引發之行為問題層出不窮。 大規模實行絕育手術,可使最容易引發流浪犬隻行為問題之發情期群聚鬥毆,及哺乳期護幼行為,皆可因此而斷絕。
動物生存權 在外遊蕩犬貓,需依現行動保法送至收容所(註1)。主管機關只能對流浪犬貓終生監禁。故所內數量勢必暴增,嚴重影響所內犬貓生活品質(如傳染病及犬貓攻擊、互咬等),照護人員也將因爆量情形,壓力大幅提升。 無行為問題之溫和犬貓,不需無故被抓進收容所終生監禁。
收容壓力 讓資源與空間皆不足的收容所不再收容無須捕捉的溫和犬貓,可提高收容品質。
經費 將經費投注在擴建費用昂貴、卻收容量有限的收容所,而放任流浪犬貓源頭繼續繁衍,是最無效率的經費使用方式。(註3) 犬貓絕育後不再繁殖,花費一次絕育費即可一勞永逸。絕育費用相較收容所之工程費用低相對精簡有效。
人力 現有人力面對民眾抱怨已經疲於奔命,僅能處理後端問題。 除原本公部門人力,民間團體志工亦可於技術及人力上多所協助。
民怨 未能處理流浪犬貓發情群聚、繁殖護幼等問題,民怨將無緩和之日。 絕育後犬貓不再發情群聚,母犬不因護幼傷人,搭配精準捕捉,可大幅提升民眾包容度。
地方現況 部分縣市甚至毫無針對流浪犬貓源頭阻斷的源頭管理作為。 地方政府有法源依據,可積極完成TNvR一貫作業,使流浪犬貓問題更有效率解決。

註1: 《動物保護法》第 21 條第一項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註3: 農委會於102年報奉行政院核定「103-107年公共建設-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5年預估中央與地方政府共編預算15.8億元(中央預算12.3億)。我們建議除了必要的老舊收容所修繕、環境改善工程外,不必將經費大量投注在的新建與擴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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