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推廣】三大政策方向─民間與公部門共同解決問題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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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12-31

因為「流浪犬貓」在《動物保護法》中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在管理上,法條施行與實務有很大的落差。最大的影響就是主管機關的政策無法針對流浪犬貓的來源,對症下藥地加以解決。因此我們提出《動保法》修正案,期待能夠解決長年的窘境,帶給流浪犬貓及民眾們嶄新的未來。

【1. 新增「流浪犬貓的定義及管理方式」】

流浪犬貓因為沒有飼主,所以在《動保法》裡是身處於灰色地帶的孤兒。沒有適當的法律及資源可以管理。

若想大幅減少流浪犬貓數量,我們必須先給予流浪犬貓一個符合現實的身份(定義),才能針對牠們的困境提出適當的解決方案。



【2. 大規模絕育流浪犬貓(TNvR)】

《動保法》自民國87年施行後,以捕捉、收容、撲殺作為處理流浪犬貓的政策。但是在這二十年間,街頭上的流浪犬貓數量問題卻依然沒有解決。主要原因是街頭上仍有許多未絕育的流浪犬貓不斷繁殖。因此,短時間內進行大規模絕育,是目前各種條件下最有效率,同時符合人道的作法。在小區域進行高比率的絕育工作,其實已經可以看出成效,例如我們在澎湖望安島的駐紮任務成果(旁邊對話框:快去P.8看看)。

但如果只靠著民間的力量,以全台灣這麼大的範圍來說,絕育的速度將會趕不上犬貓生育的速度。因此迫切需要公部門投入資源,整合民間人力,共同推動絕育工作。


※TNvR【捕捉(Trap)、絕育(Neuter)、注射疫苗(Vaccinate)以及回置(Return)】,在收容空間不足,流浪犬貓過剩的狀況下,人道進行源頭阻斷的絕育行動。在流浪犬貓數量不再大幅度成長後,方能與其他機制一同發揮功效。


【3. 公民陪審式精確捕捉】

許多可以與人和平共處的犬貓,因為個人的好惡,被捕捉、送入收容所,或無法被妥善處理。造成收容所數量爆滿,也讓第一線的照顧人員心力交瘁。

在收容所的收容數量遠低於街頭上的流浪犬貓時,我們必須優先收容會造成問題的犬貓。而能與人和平共處、不會造成人身及財務傷害的犬貓,則在絕育後讓牠回到原本的環境。

但要如何精確捕捉到那些無法與人共處的犬貓呢?現行許多地方政府推行「精準捕捉」,亦即有民眾通報,一旦經由民眾指認後,即捕捉該犬貓。

※一隻有行為問題的狗,可以因為喜愛犬貓者的堅持而留存在社區,反之,溫馴的狗也會因為討厭犬貓者不斷通報而被抓入收容所。兩者都是在浪費社會資源。


而協會推行的「公民陪審式精確捕捉」,將捕捉與否的決定交由與流浪犬貓共同生活的在地居民表決,當超過一定數量的居民認為該犬貓確實造成民眾問題,則該犬貓就應該被捕捉。如此一來,不僅可以解決人與犬貓的衝突,更能舒緩收容所的收容壓力,讓犬貓有更好的收容品質。

我們推動修法,希望能夠更切實地針對問題源頭提出解決方案,讓溫和犬貓的生存權得到尊重,並妥善處理問題犬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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