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連署修法 虐殺他人犬貓至少關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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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4-21
原文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421005869-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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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個動保團體發起修改「動物保護法」,未來若完成修法,虐殺他人的貓、狗,或為了商業、食用等目的而傷害、殺害動物,可能被關1年以上。

台灣樹人會、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中華民國動物福利環保協進會、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中華流浪動物花園協會、中華張媽媽流浪動物之家、新北市流浪動物生命關懷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貓狗人協會等團體,昨天發起「為毛孩子連署」活動,已獲5萬人連署。

台灣樹人會理事潘漢聲指出,將在4月底前就「動物保護法」第25條提出修正草案,修法內容將區分飼主、飼主之外的任何人、為商業利益和食用而傷害或殺害動物,甚至致死的刑責與罰金。現行刑責3者都是1年以下。

修正草案初步研議,當飼主飼養不當使動物遭受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將維持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若飼主之外的任何人主動騷擾、虐待動物,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則加重罰責,研議的草案建議處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商業或食用等非為科學研究而宰殺或販賣犬、貓的行為,草案研議加重罰責至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潘翰聲說,飼主之外的任何人及為商業或食用目的而傷害貓、犬或致死,刑責改為1年以上,等於宣告將不得易科罰金(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也就是「關定了」的意思。而未來研議定案的刑期與罰金,將與司改會研議後確認後,再提出草案修法。1050421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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